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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是区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、社会保障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。根据以上职能调整,其主要职责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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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我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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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负责社团登记、管理工作及行政复议,承办全区社团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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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、管理工作及行政复议,承办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登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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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主管全区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、烈士褒扬和陵园管理工作,负责城市、农村义务兵家属统筹优待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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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负责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志愿兵、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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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组织农村救灾工作。掌握和报告灾情,拨发救灾款物,组织募集、接受、分配救灾捐赠,检查、监督救灾款物的安排使用情况。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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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,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,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,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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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,检查、监督保障金的落实和最低保障制度的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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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,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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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。负责村、社区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,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自治建设;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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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一)负责全区社区建设工作。贯彻执行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的方针、政策;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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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二)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及地名的命名、更名工作。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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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三)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设立、撤消、更名、界线变更及其驻地迁移工作;负责我区与毗邻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察及承办乡、镇、街边界调处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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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四)负责社会福利工作。组织、指导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;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、管理。承担老年人、孤儿、“五保户”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;实施社区老年“星光计划”。 |
| (十五)负责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,指导协调社会福利企业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和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,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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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六)推行殡葬改革,负责本地区殡葬事业的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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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七)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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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八)主管婚姻登记、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;指导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贯彻落实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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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九)负责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工作,筹集福利基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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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十)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,落实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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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十一)负责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,做好社会福利救济、社区服务、残疾人康复、教育、劳动就业、文化体育等工作;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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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十二)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承担政府行政审批、审核、核准等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22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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